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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要“饭碗”还是要权益?劳动者合法权益亟待保护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0日  点击:3441

新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1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起草和颁布是除《宪法》之外最受关注的一部法律,这不仅因为它与每个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而迫切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基本反映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广大劳动者为之欢欣鼓舞,对于推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今年国庆节加班费你得到了吗?”“长假你休息了没?”“老板还是不签合同不办保险,咋办?”“有没有根治的办法?国庆节七天长假后,无论是已经在岗工作的还是新找到岗位的劳动者都在这样的问题前一筹莫展。

  国庆节后就是冬季供暖期了,为了检修管线,在哈尔滨某物业公司工作的先生一天也没休息,连续加班却未能获得加班报酬。他说:不要说节假日,就是平时加班也是经常的事,公司从来不给一分加班费。我们既失去了休息权又没有得到补偿,心里肯定不平衡。但又有什么办法呢?经理早就说了,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想干的人在外面排着好长的队呢。新进城务工的农村女孩小张在得到了一家大型餐饮企业的工作后,虽然早就受过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可在老板强硬的态度之下,小张放弃了签合同、办保险的想法。

  像先生和小张一样为了息事宁人,在保饭碗和讨权益之间,选择沉默的人不在少数。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大家明知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全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如果真与单位较真,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加班费要回来了,工作却丢了,而要求签订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更是一种奢望

  《劳动法》已经施行13年,《劳动合同法》也即将于明年11日起正式施行,职工权益的保护是否能告别爱你在心口难开的时代?要饭碗还是要权益,这个问题需要答案。

  寻求新形势下劳资关系平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劳动法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不足。在复杂的就业形势下,原来的《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市场变了,新的用工形式出现了,需要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引导和保护。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付晓波表示,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付晓波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作出了科学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二是,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等。

  饭碗还是要权益?劳动者合法权益亟待保护

  薄薄的一纸劳动合同,却是维系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然而,目前劳资双方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劳动合同引发的问题在劳资关系纠纷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问题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很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证据。

  问题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许多劳动者反映,每年他们都要为劳动合同到期时还能不能续签而担忧,一旦不能续签,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将会陷入困境。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问题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的状况。在这个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便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等等。

  近几年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各种劳务派遣机构大量涌现。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目前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其中仅建筑系统就超过1000万人。上海市总工会调查显示,企业一线职工的80.4%是劳务派遣工。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劳务派遣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压低劳动成本,以用工制度改革的名义,把本单位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通过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再派遣到原岗位工作,工作岗位不变,工资待遇却比原工资待遇降低很多,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者有了更多的话语权

  近年来,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劳动者的话语权无法获得真正的释放。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我省劳动年龄人口增长进入高峰期,而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逐渐缩小,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仍将长期存在。求职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面临着就业的压力。僧多粥小的严峻现实使他们放弃了许多自身的合法权益。资本处于强势,而劳动力处于弱势,许多人有苦难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付晓波欣喜地说,劳动合同立法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付晓波说,《劳动合同法》使劳动者增加了更多的话语权。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始终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为数16条的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比例明显利于劳动者一方。

  由此可见,像先生和小张那样为了息事宁人而选择沉默的人有望大声地说出自己的合理愿望。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再是一种奢望,而是劳动者应该拥有的基本权益。

  付晓波说,《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程序、内容、条件和违法的处罚措施等,着力解决了合同短期化和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问题;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制度和用工形式,对有碍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

  付晓波说,可以预见,民生的理念将更加深入人心。其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被纳入调整范围,保护对象扩大,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得到劳动保障法律的保护。其二,《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主程序,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其三,《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竞业禁止问题进行了规范,减少了竞业禁止年限,缩小了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其四,《劳动合同法》立法规范劳务派遣,改变了长期以来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局面,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五,《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灵活用工的概念,促进灵活用工形式规范发展,也有利于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护。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几年,愈来愈多的劳动者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是解决纠纷的有效凭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胆怯失望,要及时到相应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只有法律才能为劳动者撑起真正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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